一、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2010年至2011年,随州检察机关办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36人,占同期立案查处的犯罪案件的40%,案件涉及到4个大型项目建设、9个被征地村。
(一)犯罪对象主要是集体财产。一是集体使用土地及地上附属物的补偿费。被征用土地除个人承包土地(以下称个人土地)外,相当部分是村集体使用的道路、稻场、林地、荒地等未承包的土地(以下称集体土地),按照有关要求个人土地补偿费的70%分发给农户个人,其余30%(属集体土地公积金)和村集体土地及其他附属物的补偿费进入各村在乡镇农经站的账户,属村集体财产。一些经手人员将此集体财产视为无主财产,采取各种手段据为已有,上述所有的贪污案件犯罪对象都涉及集体土地补偿费。二是“三改”工程款项。所谓“三改”即改沟、改路、改渠,因项目建设致使当地水系和道路发生改变,需要重新建设水系和道路以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一般情况下,按照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约定,由“三改”工程所在地的项目施工单位对“三改”工程组织实施,即以物还物。一些村组干部耍弄“我的地盘我做主”的作风,以种种理由争夺“三改”工程,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为了息事宁人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开展不得不让步,将“三改”工程款包干给村组。村组干部在使用“三改”工程款和发包“三改”工程中即获取“发财”之机。三是临时用地补偿款。临时用地补偿费是项目施工单位需要临时使用工程所在村的土地而支付给村委会的占用费及复垦费。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与地方政府约定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由施工单位直接支付给村组。因各施工单位用地功能不同,难免产生工作难做、讨价还价现象,导致各村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差异较大;另一方面,因这一部分资金直接支付给村组,村干部具有直接支配权,导致监督缺失。如在京广铁路建设中,施工单位中铁十三局因临时使用广水市杨寨镇京桥村土地作弃土场而支付了5万余元的使用费用,该村党支部书记金某以给施工单位有关人员送礼为由虚开工程发票个人从中贪污15000元。
(二)犯罪手段多样化。一是虚报冒领。主要有四种类型:(1)冒用亲属的名义,用亲属尤其是配偶的名义申报登记和领取补偿费。(2)冒用他人的名义。又分两种,一种是私刻他人印章冒领补偿款;另一种是直接以其他村民的名义签字冒领。(3)指使他人冒领。村干部直接让自己信得过的村民在虚假的领款单上签字,从中套取集体土地补偿款。(4)虚报补偿对象的数量。如迁坟的数量,因为坟墓在地下,有的年久失修,在地面以上没有明显的标志,所以一些村干部“趁浑水摸鱼”虚报迁坟数量,如广水市关庙镇聂店村书记刘某等人在麻竹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过程中虚报迁坟数量骗取补偿款5万余元予以私分。二是虚列支出。主要发生在“三改”用地和临时用地补偿的过程中,又以村组组织施工的“三改”工程建设中为常见。其主要手段是虚列支出,套取工程款。如广水市关庙镇方略村书记赵某与其他村委会成员在使用“三改”资金修堰塘的过程中,与承包人勾结多开工程发票金额18000元共同私分。三是收入不入账。将集体土地补偿费放在帐外,伺机私分。如广水市关庙镇聂店村书记刘某及其他村干部将麻竹高速建设指挥部拨付的12689土地补偿款与村其他收入一共13万余元放在帐外,多次以各种名义进行私分或用于其他不正当开支。四是涂改票据。如随岳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对曾都区厉山镇狮子口村进行二次征地,因地势偶合等因素,测量的征地面积大于实际占用的农户土地面积,时任村会计的刘某经过计算预计狮子口村得到的土地补偿款大于应付被征地农户土地补偿款。于是就在农户刘某的领款单记账联小写的万位上用复写纸套写加“1”,将大写金额万位前面的“币”字涂改为“壹”字,从而骗取土地补偿款1万元,非法据为已有。五是挪作他用。由于建设单位与被补偿个人不发生直接联系,而是按与地方政府的约定将补偿费用支付给负责拆迁、补偿等一系列事务的地方临时协调机构(以下称协调机构),再由协调机构或其委托的银行分发补偿费。因而补偿费分发到农户手中有一个较长的时间段,一些经手管理土地补偿费的工作人员利用这段时间差挪用土地补偿费给自己、给他人使用,从中谋取好处。如随州市经济开发区因建设“多晶硅”项目而占用淅河镇桥头村土地,负责协调、拆迁、补偿费监管监管拨付等工作的晶星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先后管理2000万土地补偿费,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兼出纳陈某与农行淅河镇支行行长王某(为增长其营销额)、桥头村土地补偿工作代表刘某勾结,先后将其中的2000万元土地补偿费多次用于购买某货币基金,同时多次挪用土地补偿费给亲朋好友使用,陈某获取红利及利息共计9万余元,刘某获取红利、利息及好处费4万余元。
(三)犯罪罪名以贪污挪用为主。主要是贪污和挪用公款罪,在33人土地补偿费管理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嫌挪用公款罪6人;涉嫌贪污罪27人,占82%。
(四)犯罪形式共同化。共同犯罪是该领域犯罪的明显特征,随着监督机制的完善,需要各环节的相互配合才能完成一次职务犯罪,共同化是犯罪分子不得已的选择。前述晶星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土地补偿一案,在土地补偿费没有分配之前,为了资金安全,由村民代表刘某保管存折,指挥部办公室主任陈某保管存折密码,但为了共同目的两人由相互制约变成相互配合,在需要增长其营销额的农行行长王某的帮助下,挪用公款炒基金。在上述33人犯罪中,仅有一人是单独犯罪,其余都是共同犯罪;且共同犯罪所涉及到的各个村委会,所有成员无一幸免。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征地明细调查走过场。每个项目建设用地总量确定下来后,用地种类、性质、数量等明细还要具体到各村各户,便于补偿费用较精确地到达农户手中。这项工作一般由地方协调机构承担。由于协调机构的工作人员都是从相关部门临时抽调借用的,有的是原单位从领导岗位退下来的“实转非”人员,其工作责任心较差。按规定各村各户的征地明细由协调机构的工作人员、村干部、农户个人三方现场核查、登记、签字、公开后作为发放补偿费的依据。但是,在一些乡镇的征地补偿工作中,协调机构的工作人员即使下到村组也是躲闲,把核查工作甩给村干部;有的干脆让村干部将本村征地明细自行申报,只要申报总量与勘测的总量相符便在征地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从而给村干部弄虚作假以可乘之机,采取虚报冒领手段套取集体土地补偿费,前面例举的多个案例都始于申报环节走过场,从而给职务犯罪留下了漏洞。
(二)“补偿公开”主体和环节不科学。近年来,征地补偿工作也在不断完善,实行补偿公开,即征地明细调查结束、各方在明细表上签字后,将补偿标准、明细、数额在各村明显位置予以公示。公示的目的是在群众和协调机构的监督下,协调机构能够得到准确的补偿依据即土地明细,便于后一步准确地发放补偿费用。但是,在明细核查环节走过场、无监督的前提下,有的村没公开,有的村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将各户及村集体的真实明细分别公开,待公开期满再在明细表上做手脚,将集体土地记在自己亲属或其他人名下,再上报给乡镇协调机构。村干部“自己公开自己”显然难以做到客观公正。另一方面,在这一环节公开还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公示后”至“报送前”的可趁之机,以弄虚作假。本文所提供的案例中凡涉集体土地及附属物补偿费被冒名领取的,其重要原因之一是公开环节没能发挥监督作用。
(三)补偿款项管理无制约。每个项目建设中土地及附属物补偿费都占有项目总投资相当比例,其绝对数额亦可观,如麻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仅土地补偿费近2.3亿。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将相关补偿款项支付给地方协调机构,协调机构的工作人员才动用地方权力去做人民群众的工作以取得对项目建设的支持,因此,补偿资金有相当一段时间闲置于协调机构。而一个临时的协调机构支配大量的资金数额,其上下游的利益相关者即建设单位和拆迁农户对其又没有制约机制;并且协调机构的人员较少,有的身兼数职,资金使用的内部制约亦不足,在这种内外失控的情况,难免会发生资金滥用的情况。前述随州市经济开发区 “多晶硅”项目协调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某还兼任出纳,其支配手中2000万元的补偿款自己营利以及借他人使用易如反掌。
(四)部分“三改”工程无监督。在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中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到“三改”工程。容易出问题的往往是“现金还物”的工程,即建设单位将 “三改”工程费用包干到村组,由工程所在地的村组组织施工。这种方式便于协调工作与工程费用一起甩给村组,协调工作不扯皮,有利于推动项目进展;缺点是“三改”工程质量无法得到监督和保障。如麻竹高速公路沿线的“三改”工程,原本都是纳入各合同段所在地的施工单位建设,由于一些村干部贪图蝇头小利或村头村霸(大多与村干部勾结)强揽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为了推动工程平稳开展而作出让步,约400万元的“三改”工程款拿出来包干给相关村组。在既没有监理监督又没有权力监督的情况下,有些村干部多要钱少办事甚至不办事,从中侵吞工程款。
(五)村组干部无专项工作经费。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大型项目建设确实需要各级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尤其是各级协调机构、村干部做了大量而具体的工作。项目建设单位或当地政府为此也会支付一定的工作经费,如麻竹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给地方协调经费是每公里5万元,被分配给县市、乡镇级协调机构。唯有对村组干部却没有分配工作经费。平心而论,项目所在地的村组干部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因为他们了解当地情况,要与每个农户协商、土地明细申报、分发补偿款等,这些工作都是因征地而发生的额外负担,正源于此,有些村干部就以发补助为由套取集体土地补偿款进行私分。
三、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职务犯罪的发生,损害了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影响了农村公用事业的发展,加深了基层政府组织与群众的矛盾。在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工作中,应当在教育、机制、制度上不断探索和总结,减少和避免职务犯罪发生,确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一)补偿申报和发放程序要科学,用制度堵塞职务犯罪漏洞。要坚持申报公开、补偿公开、“一卡通”等基本制度,在此基础上,一是征用土地明细调查要扎实,增强协调机构的责任意识。要特别加强对集体土地及附属物的登记和申报工作,确保集体土地及附属物的补偿资金服务于全体村民,避免为少数村干部私吞。因此,协调机构在进行征地明细调查时不能走过场,切实负起监督职责;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与村干部勾结致使集体财产受到损失的,不仅要追究村干部的刑事责任,还应追究负有监督职责的协调机构人员的相关刑事责任。二是补偿公开的主体和环节要科学,确保补偿工作接受群众监督。要完善目前公开的环节和主体,充分发挥补偿公开的作用,一方面确定将补偿款发放环节作为公开的环节。补偿款的发放仍应坚持使用“一卡通”,减少资金流动环节;在此前提下,以受委托银行支付补偿款的名单、明细为公开内容,分别在领款银行和所在村的显要场所张贴;公开的期限为最后一人领款之日止。避免村组申报至领款这一时间段弄虚作假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由协调机构而不是村组干部对补偿明细公开。协调机构作为公开主体更为客观。这一作法在广水市杨塞镇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该镇麻竹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机构在委托银行发放征地补偿款期间公开了发放补偿款明细,村民发现并举报有两笔被冒领的集体土地补偿款被及时追回。
(二)补偿款项管理制度要完善,推动权利者积极参与监督管理。在实践中协调机构作为第三方临时管理补偿资金,一方面督促建设单位的补偿资金到位,另一方面动员农户按时拆迁,从而保障建设单位和农户双方利益的实现。但是,协调机构掌握庞大的资金也需要监督。不仅要明确协调机构内部职责分工,强化内部监督;更重要地是要强化外部监督,可考虑由建设单位、协调机构、农户三方对资金共同行使支配权,即约定一定额度以上的资金必须三方同时出具相关手续或三方各自的密码共同组成的密码才能使用资金,增加腐败的难度和成本。
(三)“三改”工程施工要规范,保障农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尽管“三改”工程额度相对建设项目总额所占比例较小,但影响面较广,且又是农民生产生活的必要条件,因此不可忽视。一方面,建设单位应坚持原则使“三改”工程随着相应的项目工程走,两者打包发包。项目施工单位有专业机械和人员既可保证工程质量,又便利其优化施工,如“三改”工程中的挖塘和项目建设中的取土可结合起来,既经济又效率。另一方面,协调机构要加强与村组干部的沟通力度,不能任由一些村组干部因其小利而失大局而强揽工程。
(四)村组干部合理经费要保障,正面引导基层干部为民服务。不管是政府支付还是建设单位支付,既然各级协调机构都有工作经费,唯村组干部要为专项工作义务劳动,有失公允。其从正当途径得不到合理报酬时,难免会走旁门左道寻求平衡。村组干部在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工作中的作用不可或缺,就应该承认其劳动并付给相应的报酬,在预算工作经费时将村干部的工作量纳入其中,引导村干部在征地工作树立“有偿服务、为民服务”的正确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