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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现状与应对

【字号:    】        时间:2014-11-18      

  [内容摘要]当前,司法警察工作编队管理名不符实,司法警察素质能力存在不足。必须改革用人机制和管理体制;准确司法警察职能定位,明确权责;拓展司法警察履职空间。在司法实践中,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找准定位;建章立制,落实管理;素质兴警,服务大局。

  [关键词] 司法警察 用人机制 管理体制 履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中的性质和地位,明确规定了司法警察的职责。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责的定位,确定了司法警察工作在检察机关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然而当前司法警察编队名不符实、素质能力尚待提升,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努力解决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是整体推进司法警察工作的有效途径,对于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职,保障检察机关的正常运转、提升机关形象、促进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司法警察工作现状分析 

  (一)编队管理名不符实。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司法警察队伍应实行编队管理。目前仍然存在检察院的法警人员编制未能到位,有的还未进行编队管理,有的虽进行编队管理但大部分法警分散于各个科室,有些虽已进行了编队,但专职法警少,兼职法警多,有的法警平时还兼任其他科室工作,缺少正规化的领导,不能真正做到警有所用,警有所归,流于形式,形成“空壳式”管理,编队管理徒有其名。 

  1、人员少、履职难。在职司法警察人员普遍偏少,履职难度大。由于在职司法警察人员少,法律赋予的大量由司法警察履行的职责司法警察难以履行,只能完成最简单的看管、押解等任务,不能有效发挥司法警察应有的职责。有的院传唤一名犯罪嫌疑人或证人时司法警察执行看管任务尚能坚持,如同时传唤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或证人时就难以应对,遇到此类问题时往往是到处求援。有时是领导协调,有时是法警部门负责人亲自上门请求。既便如此,问题还是不断出现,特别是传唤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证人时,需要女性司法警察看管难度更大。 

  2、隐患多、责任大。按照上级要求,各院对办案工作区进行了改造,实现了“双区域、双通道”管理,在办案工作区办案时的安全防范工作全部由司法警察负责。这既是对司法警察的信任,同时也加大了司法警察工作的难度。办案时如果出现安全事故,将对本院全局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社会影响也会很强烈,甚至会毁掉司法警察个人的前途和家庭。如何在司法警察少的情况下保证办案安全,尽管采取了很多措施,如定岗定责、轮班看守等,但人员少任务重的矛盾还是相当突出,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安全隐患,如果出现安全问题,后果将是严重的。 

  3、配合差、协调难。由于多种客观原因,编制在位的司法警察与实际履行职责的司法警察人数存在较大差距,相当部分在编司法警察都工作在不同的岗位。司法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办案单位随时需要司法警察协助工作司法警察就要随时履行职责,而现实情况是履行司法警察职责的人员少,需要调动不在岗位的司法警察时经常会遇到工作忙、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值勤等情况,导致工作被动,直接影响办案安全。 

  4、装备配备不到位。按照高检院和省院关于《警用装备配备规定》的要求,有些院仍然存在着警用装备配备和使用不到位的问题,少数院没有严格按照上级规定落实警用装备的配备和使用,导致执行警务活动中存在着安全隐患。 

  (二)素质能力存在不足。 

  1、学历水平参差不齐。从目前的政策看,从机关内部转编的司法警察大部分原来主要从事的是驾驶工作或文秘工作,有相当一部分司法警察文化基础、业务水平和基本技能较差,应变和反应能力不强,而从社会上招考的司法警察业务技能素质尚有欠缺。司法警察学历水平的差异较大,知识结构也不平衡,直接导致在职司法警察发展前途受限,影响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警务技能训练不够。一方面,从司法警察工作特点看,45岁以后一般都难以适应司法警察工作(法警领导干部和少量骨干除外)。而有些检察院的在职司法警察平均年龄偏大,在参加专业体能、技能训练时,对于强度、耐力和对抗性上均不能达到要求的标准。另一方面,囿于场地、设施等因素,很多训练科目无法落到实处,部分司法警察成了坐办公室的“文职”警察。长此以往,司法警察体能必将下降,相应其警务技能也就不能适应检察办案的需要。 

  3、法律知识尚显薄弱。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的执法者,对外代表人民警察和检察机关的双重形象,执法水平一定程度反映了检察机关的工作水平。因此,其工作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例如,有关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性问题、有关押解、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时的诉讼权利保护问题等等。因为司法警察在执行这些任务时,难免会发生突发事件,如果不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不了解执法程序,就难以依法处理这些事件,给自己的工作带来被动。 

  4、职业技能范围过窄。一般而言,司法警察的职业技能包括两个部分,即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警察职业技能。在实践中,存在两种不良倾向:一是专注于法律知识的学习,把发展模式定位在向检察官过渡,而法警大多文化知识水平不足以与检察业务人员竞争,这种竞争是以己之短比他人之长,极易挫伤法警的自信心;二是法警对警用技能投入过多精力,这种付出不能直接转化为促进检察工作的动力,造成司法警察工作与检察工作存在脱节,不能适应检察机关的现实要求。 

  二、司法警察工作发展的方向与思路 

  (一)改革用人机制和管理体制。困扰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诸多问题的关键症结在于用人机制和管理体制的错位,改革是解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存在问题的唯一出路[]。一是逐步建立单独招考录用机制,严格准入制度。可考虑从警察院校中招录优秀毕业生担任司法警察,使法警队伍充满生机和活力,从而初步实现司法警察队伍的年轻化、专业化、知识化。二是进一步稳定司法警察队伍。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待遇,解决司法警察发展方向定位于向检察官过渡的不良倾向。三是要统一编队管理。应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纳入规范化建设的轨道,实行统一集中编队管理。 

  (二)准确职能定位,明确权责。进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对现有的检察资源进行再次分配,重新整合,优化人员结构,降低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增强检察工作的司法属性,使检察工作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建立起一支符合司法管理规律,高素质、专业化的精英检察官队伍[]。司法警察职能定位也必须合乎这一司法管理规律,应将检察活动中具有武装性、强制性和司法辅助性工作交由司法警察职能[],从理论和实践层面理清司法警察与检察官及其它检察辅助官如书记员、调研宣传、技术人员等关系与职责。 

  (三)拓展司法警察履职空间。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法警主要有警戒保护、押提解、送达文书、传唤、执行强制措施、参与侦查九项职责。因此可以认定,司法警察有权参与侦查活动,属于侦查人员,依法享有侦查权[]。因此,应积极发挥司法警察在办理自侦案件中的作用。同时,在具体操作实践中,应进一步拓展司法警察的履职空间,如保护公诉人出庭安全、协助提讯犯罪嫌疑人、履行证人保护职责等。 

  三、改进司法警察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转变观念,找准定位。 

  1、提高认识,准确定位。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开展各项检察活动的法定成员,在检察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重新认识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的应有位置,要大力支持和关心司法警察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理顺工作关系。 

  2、明确职责,各司其职。要明确司法警察的职责,彻底消除“警检不分”的思想认识。从办案机制的科学性看,与“侦、捕、诉分离”一样,“检警分离”也是检察机关完善内部制约机制的重要体现。原来很多不应或不适合由检察官、书记员和其他检察人员兼任的工作,应被分离出来,交由法警专门承担,实现这些工作的专门化和专业化运作,不但可以减轻检察人员的工作负担和压力,也有利于这些工作的规范化。所以,法警全面履行职责,本身就是促进检察工作的规范化。它不仅可以保障办案人员的安全,也可以提高办案效率、减轻检察官的工作负担。同时在侦查活动中,司法警察要积极配合侦查人员作好收集、调查取证、传唤、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搜查、看守、押解等工作,积极作好服务、协助工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同时要加强对超时、超期、刑讯逼供、单人提审犯罪嫌疑人及涉案当事人行为等违法违纪情况与不规范的执法行为,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3、夯实基础,强化技能。司法警察的职能性质决定了不可能要求其具备检察官一样高的法律专业知识,但作为一名执法人员,如果不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是不可能胜任检察工作新形势要求的。这就要求我们要通过切实有效的办法提高全体司法警察的法律知识水平,制定操作性强、实践性好的法律知识培训计划,确保每一名司法警察法律业务知识及时得到更新和提升。 

  (二)建章立制,落实管理。 

  1、切实落实编队管理。建立、健全司法警察工作机构,真正实行集中编队,统一协调、统一使用、统一管理。在使用方式上,可采取集中使用,即化零为整,以集中促进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同时又化整为零,以分散强化使用,从而用足、用好有限的法警力量。通过工作实践,应将法警队伍建设纳入法制化建设的轨道,实行统一集中编队管理,加强规范管理,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法警队伍建设中“散”的问题,使司法警察队伍从上而下的形成通过集中编队,有利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有利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顽强、业务过硬、训练有素的司法警察队伍。 

  2、严格落实规章制度。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警务活动,是严格履职的基础。如健全派警制度、警务值班制度、安全办案制度、保密制度等,严格规范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使司法警察工作迈向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 

  3、提高履行职务能力。积极开展法警业务学习,重点打开司法警察专项职务工作局面,如押提解、看管、搜查、追捕、保护犯罪现场等专业性强、危险性大的任务,必须交由司法警察担任,以此体现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中设立的带有武装性质执行法律监督任务不可替代的司法力量。同时,明确法警职责,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规定的程序办,做到职责要明、程序要清,确保履行职责的合法、文明、安全、有效。 

  (三)素质兴警,服务大局。 

  1、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司法警察开展业务工作需要正确的思想政治工作做指引。做到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常抓不懈,增强法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端正执法思想,着力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确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为全面履行法警职责、服务检察大局奠定坚实的思想和认识基础。 

  2、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加大对司法警察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执行警务活动的能力。在统筹安排年度工作时,应将司法警察的培训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每年组织一次专业技能及综合素质能力培训,提高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能力,确保司法警察队伍严格规范履行职责,杜绝安全隐患,保证不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业务的培训,应重点突出在“一熟”,“二懂”,“三会”方面,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专业技能培训。要在上级司法警察部门的指导下,采取集中训练,实战练兵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因地制宜地加强对法警专业技能的培训,真正建立起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法警队伍。通过集中编队,可以减少无序化指挥,做到工作有计划,管理有制度,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警察队伍的战斗力。 

  3、严格落实上级规定。警用装备作为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重要工具,是保证办案安全的基础,落实上级要求是各级院的基本职责。要高度重视警用装备配备的落实情况,对没有按上级要求配备到位的要加大督办力度,切实保证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需求,真正做到警用装备专人管理、专项使用。 

  

  [] 梁娜:《和谐司法检察队伍》,《法制与社会》2011.06下。 

  [] 梁志宝:《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与改革争议》, 《正义网》2011518. 

  [] 刘天响:《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性质定位和职权完善》,《河北法学》20088月第26卷第8期第185页。 

  [] 高静:《略论司法检察在自侦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9月第24卷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