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徐某等五人生产、销售假冒碘盐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令五被告支付假冒碘盐销售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375460元,并在《随州日报》、湖北省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本案系随州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15年至2016年,徐某伙同李某甲等人为谋取暴利,合伙在随州市曾都区淅河镇多处民房等场所将工业盐加工成假冒“云鹤”牌食用碘盐共计 50.4吨,销售至湖北随县环潭镇、曾都区北郊办事处、湖北省广水市、宜城市等地超市、农资店。副食品店个体业主李某乙、周某某、刘某某等人明知徐某、李某甲销售的“云鹤牌”碘盐低于市场价格,系假冒碘盐,仍购进并予以批发或零售。案发后,盐务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扣押计12.18吨,约15.25吨假冒碘盐流入市场。经湖北省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徐某等人销售的假冒碘盐中碘含量为零,亚铁氰化钾大于标准要求,均为不合格产品。疾病预防部门出具意见:“长期食用缺碘食盐,足以造成人体严重食源性疾病”。2017年6月、2018年9月,徐某等五人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六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最基本的公共安全。徐某等人以工业盐冒充食用盐,以非碘盐冒充碘盐进行销售,危及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徐某等五人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经诉前公告程序,7月29日,随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徐某等五人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支付假冒碘盐销售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