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彩风格

生态环境案件“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字号:    】        时间:2020-01-10      

  近日,由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广水市某能源公司风电场非法占用、毁坏林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检察官现场勘查

  20166月至20178月期间,湖北省广水市某能源公司在修建风电设施和进场道路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办理的林地手续所批复的范围施工,非法占用、毁坏林地。经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队现场勘查,该能源公司非法占用、毁坏土地面积达100.33亩。 

  20196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广水市某能源公司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立案调查。经广水市林业局制定并出具某能源公司超红线占用林地修复及植被恢复方案,确定林地修复及植被恢复费用共计99.004万元。20198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后,依法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1115日,广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以被告单位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被告单位支付其非法占用、毁坏林地的环境修复费用99.004万元,责令其对破坏林地的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20191021日,广水市某能源公司主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99.004 万元,并在随州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植被恢复情况

    广水市某能源公司违反森林法管理法规,未严格按照办理的林地手续所批复的范围施工,非法占用、毁坏林地,造成涉案林地遭受破坏,损害了林地所承载的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化等生态功能,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已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当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令被告支付环境修复费用,进而实现恢复林地植被、修复生态的目的。本案通过承担环境修复费用的方式,给损害环境企业敲响了“ 发展必须与环保并重”的警钟,实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应赔尽赔”的目的。下一步,随州检察机关将继续秉持恢复性的司法理念,助力打好三大攻坚战,全力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品质随州建设提供坚强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