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6日,在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的见证下,湖北恩施向某等七名农民工的诉讼代理人贾某与湖北广水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民事和解协议,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6万元,向某等人拿到了拖欠的工资和赔偿金,主动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双方对检察机关的工作十分满意,握着办案检察官的手连声道谢。
2014年12月,广水某建筑公司承接了葛洲坝集团公司四川一水电站护岸整治工程,工程由翁某负责。向某等7人经人介绍在工地务工,按月结算工资,但双方未签订用工合同。2016年初,向某等7人与翁某发生矛盾后离开工地。2016年7月,向某等7人向广水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建筑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拖欠工资赔偿金、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共计43万余元,由于向某等人不能提供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法院据此驳回向某等人的诉讼请求。向某等人不服,但二审、再审均以举证不能为由维持了一审判决。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向某等人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办案检察官认真审查了案卷,发现向某等人提供的葛洲坝集团公司支付工资的银行卡流水清单,只能间接证明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用工关系,向某等人向一、二审法院申请调取建筑公司与葛洲坝集团公司之间的合同,法院认为不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范围而未予支持。仅从书面审查,向某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是因为农民工一方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由于涉及到农民工权益,考虑到农民工取证和诉讼能力弱,承办检察官没有简单就案办案、“坐堂问案”,而是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监督的能动性,坚持审查与调查相结合。经过对向某等人的银行卡流水清单的调查核实,可以确认建筑公司与向某等人存在用工关系。
在证据面前,建筑公司负责人一改过去在庭审中矢口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态度,承认向某等人确实在工地上做过工,但向某等人是自行离开工地的,且只有少量的工资没有领取。建筑公司认为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建筑行业中这是普遍作法,如果因此支付高额赔偿金企业经营将难以为继,但愿意支付向某等人未领取的工资。